清算人的職責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清算的目的,清算人的清算事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清理並保留公司資產。清算和管理公司資產是清算人的主要清算事務。清算人清理的公司資產是指公司的全部資產。無論是公司的凈資產還是公司的負債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都屬於清算人清理的資產。公司的所有資產、財務賬簿和印章應由清算人管理。
清算人在清算公司資產時,應當核實公司的全部資產,確定各種資產的數量和價值。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士依法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準確確認公司資產價值。
清算人在核實公司資產的基礎上,分別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編制應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並由清算人簽字。根據公司法的原則,清算人在清理公司財產後,應當將其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交股東或股東大會確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隱匿財產或者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否則,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除責令改正外,並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代表公司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民事訴訟。清算人作為公司清算事務的執行人,代表公司行事。受公司清算權利和能力的限制,清算人代表公司行為的內容應與清算事務相關。其內容主要包括:
第壹,清算公司債權債務。清算人應及時通知公司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並代表公司行使對公司債務人的債權和清償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
第二,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完成業務。簽訂和履行合同是公司對外開展業務的基本法律形式。公司在清算程序中的主體資格並未消滅,未履行的合同不能因公司解散而單方解除,否則將構成違約。清算人應當認真履行公司解散前已經訂立而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應當妥善處理不宜繼續履行的合同。
第三,開展與清算相關的經營活動。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除清算需要外,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比如公司財產需要清算的相關事務。
第四,還清所欠稅款。依法納稅是公司的義務。清算人應當依法清償公司解散前所欠的全部國家稅款,包括公司應當繳納的全部稅款罰款。
五是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和仲裁活動。清算過程中,如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糾紛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清算人應依法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
(3)向股東分配公司資產。清算人在清理財產、清償債權債務關系和依法繳納所欠稅款後,應當將剩余的公司資產依法分配給股東。
清算人分配公司財產時,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公司權力機構有關決議確定的原則制定分配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後,按照本方案向股東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在未支付有關清算費用、未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未繳納所欠稅款、未清償公司債務的情況下,清算人不得將公司資產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