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租賃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個人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車牌屬於專車,私自借用是違法的。車牌本身不能單獨使用,車輛必須登記在車牌所有人名下。所以如果妳租了別人的車牌,車輛也需要登記在車牌所有人的名下,所以妳買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交通事故發生時,作為車主,可能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但根據《民法》規定,只有在此時駕駛汽車並從事故中受益,才需要負責賠償。所以車牌租賃協議不受法律保護。請註意,簽訂這樣的合同,會擾亂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故應認定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的,應當返還涉案財物,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對另壹方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需要相應分擔責任。借用他人名義買車是違法的,無論是通過私人租賃協議還是買賣協議,都屬於借用他人名義買車的行為。
綜上所述,車牌租賃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個人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車牌租賃本身就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和車牌屬於特種車輛,非合法手續,不得私自借用或套用。從法律上講,車牌不具備商品的屬性,也不能單獨使用。如果要用別人的車牌,也必須把車登記在車牌主人名下。也就是說,車主租別人的車牌,他的車也必須登記在車牌車主的名下。在這樣的買賣關系中,消費者買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章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