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信用,信守承諾。
5.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為了壹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情況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遵循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守法、公序良俗的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綠色原則,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在合同相關法律中,自願原則體現為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表現為組合自由。即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