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和咨詢服務,在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推廣農業技術的活動。第三條實施農業技術推廣必須遵循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原則,因地制宜,嚴格遵循試驗、示範、推廣的程序。第四條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推廣、應用和開發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五條鼓勵和支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機構、有關學校、群眾性科技組織和農業技術人員根據《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創辦科技開發實體。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制定和落實具體政策措施,保障和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農業、畜牧、林業、水利、水產、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全省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地(市、州)、縣(市、區)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地區行政公署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本級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八條農業技術推廣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機構、有關學校、群眾性科技組織和農民技術人員相結合的方式。
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第九條省、地(市、州)、縣(市、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機構,在同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的領導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十條省、地(市、州)和縣(市、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壹)參與制定農業技術推廣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並負責組織推廣計劃的實施;
(二)選擇推廣技術,執行技術標準,制定技術規程,參與重大推廣項目的實施;
(三)參與農業科技成果的鑒定、獎勵和實用技術的審定;
(四)收集和傳遞農業科技信息和經濟信息,開展各項技術服務;
(五)指導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群眾性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及農民技術人員的推廣活動;
建立不同層次的生產示範模式;
(七)開展專業調查、規劃、設計、監測、預測、評估和咨詢;
(八)培訓農業技術人員、農民技術人員和科技示範戶,宣傳普及農業科技知識,傳授農業科學技術,增強科技興農意識,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開展技術和學術交流活動。第十壹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基層機構,受縣(市、區)農業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並在業務上受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指導。其職責是:
(壹)根據上級和自身的農業技術推廣計劃,結合當地實際,搞好農業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
(二)對村、組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進行農業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
(三)利用多種形式,開展農業科技知識普及,組織農民學習和應用農業科技;
(四)為農業勞動者提供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服務。第十二條村、組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和技術員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宣傳農業科技知識,落實技術措施,為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提供技術服務。
農村科技示範戶(點)在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和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指導下,通過生產示範推廣實用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