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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規章制度管理條例
安保人員的職責包括:

1、刑事案件和其他現行犯罪分子有權將其抓獲並移交公安機關。

2.對於發生在廠區內的刑事、治安案件,他們有權保衛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但沒有能力進行現場勘查。

3.按照本廠的規章制度,勸阻或阻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和車輛進入工廠。

4.進出工廠的人員、車輛和裝載的物品應按要求進行核實和檢查,但沒有人身檢查權。

5.在工廠進行安全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6.如果犯罪分子拒絕制止,甚至攻擊或報復,他可以采取正當防衛,但不得涉及無辜的人或不當防衛。

7.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和監視,並報告當地公安局或有關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

安全管理系統

第三條(壹)協助行政檢查,切實控制員工上班、遲到、早退和加班的考勤記錄。

(2)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或因公(病)休假離開公司時,應檢查休假記錄或檢查業務事實,然後才允許他們外出。各級人員出差或休假(病)須經其直接上級批準。經理及以上人員可以自由進出。

(3)教育公司員工遵守規定,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公司庫區和辦公場所的秩序。

(4)辦公時間內除業務聯系外,不得會客。

(5)來公司進行業務聯系或參觀的外賓,以及其他公司的商務、采購、檢驗、安裝人員,應在門衛室辦理進公司手續,出具訪客名單,並聯系相關部門接待。未被公司部門人員接待的人員不得進入公司。訪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進入公司。

(6)沒有明確拜訪對象的人員在了解其目的之前不得進入公司。

(7)所有出售和收集廢品的人未經辦公室允許不得進入公司。

(八)轄區內內部員工的活動應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安員有權監督公司轄區內員工的各種違規行為。

章違規行為並如實報告的給予嚴肅處理。

(9)合作單位派駐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胸卡、工作服或其他標誌出入。

(十)記錄並填寫《外來人員進出倉庫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