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四川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飼料行業管理,提高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促進全省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飼料是指經過工業化加工生產的動物飼料,包括單壹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混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辦法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微量或微量物質,包括營養型飼料添加劑和通用型飼料添加劑。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包裝、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第四條省、市、州、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開發、生產、推廣和使用安全有效、不汙染環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第六條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或者審核是否具備生產條件。對飼料生產企業,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審查證書;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經審查合格後,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生產許可證。

飼料生產企業取得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證書和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登記。第七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企業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銷售的依據;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禁止企業生產不規範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初審;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飼料管理部門組織評審,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第八條企業在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時,不得添加違禁藥物,也不得直接添加獸藥;間接添加的獸藥必須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允許作為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的獸藥品種規定》,必須制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後方可添加;生產藥用飼料添加劑時,不得添加激素類藥物。

生產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劑的企業不得直接添加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必須制成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後再添加;除了添加宏量礦物質。第九條禁止配制和銷售不符合生產條件或者標準的飼料添加劑混合物。第十條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將非本企業生產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重新包裝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重新包裝產品批準文號。

未經批準,未取得分裝產品批準文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分裝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第十壹條禁止任何地方和部門非法設置條件阻撓或者變相阻撓本地銷售合格的國外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第十二條經營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其技術人員應當經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第十三條禁止經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壹)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

未經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

(三)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

(四)未附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產品標簽的;

(五)產品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使用說明書不壹致的;

失效、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七)國家明令禁止、禁用或者淘汰,且未經國家批準的;

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經銷的。第十四條根據國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計劃,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編制全省年度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計劃草案,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並於當年第壹季度發布。對同壹企業同壹品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監督抽查每年不得超過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