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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起違憲案拿高分。
案例1、2001孫誌剛,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畢業的大學生,案發前在廣州大旗服裝公司工作。2003年3月17日晚,孫誌剛在去網吧鑒定是否為“三無”人員的途中,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黎耀輝帶回派出所。孫某被帶回後,辯稱自己有正當工作,有固定住所,有身份證,並打電話給程先生“用身份證和錢”保釋他出來。於是程先生和另壹位同事立即趕到黃村街派出所,趕到時已接近下午12。但不知什麽原因,程先生被警方告知“孫誌剛即使有身份證也不能取保候審”。未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匯報情況,孫作為被收容人員被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公安分局等候處。3月18日晚,孫誌剛說自己生病了,被市衛生部門送到收容所治療。19年3月夜間至3月20日淩晨,孫誌剛在治療站206室被連續毆打致重傷。3月20日,孫誌剛在勞教人員治療站死亡。根據醫院的護理記錄,孫是猝死,死因是腦血管意外和心臟病發作。法醫的屍檢結果顯示,孫誌剛的死亡原因是背部大面積內傷。另壹方面,值班護士曾、未如實向值班醫生和接班護士報告孫誌剛被轉到206室並被毆打的情況。鄒麗萍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中對孫誌剛“本班睡眠六小時”進行了虛假記錄,導致孫誌剛未能得到及時治療。2003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誌剛故意傷害罪壹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犯故意傷害罪的12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9日對孫誌剛故意傷害壹案作出壹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艷琴死刑,判處李海鷹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鐘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解析: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當變更或者撤銷。中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立法法》規定,只有制定法律,才能剝奪公民的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對只能由法律規定而尚未制定的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除外。《收容遣送辦法》是1982制定的行政法規,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相沖突。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超越權限”、“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見,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案例二:2003年,安徽省蕪湖市吳昕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中國首例乙肝歧視案。本案中,原告張於2003年6月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了安徽省公務員考試。他的筆試和面試成績排名第壹,按規定進入體檢程序。然而,在隨後的體檢中,張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根據安徽省國家體檢標準,張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10月18日,張向安徽省人事廳提出行政復議,但被駁回,理由是體檢不合格的結論是醫院作出的,不是蕪湖市人事局作出的。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剝奪其國家公務員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不允許原告進入考試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允許原告進入考試程序,錄用至相應崗位。法院壹審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招錄國家公務員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按照法律規定,該行政行為應當撤銷,但由於招聘工作已經結束,該行政行為沒有可撤銷的內容。因此,原告要求被聘用到相應崗位的請求不予支持。解析: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權利,但很多地方和部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限制部分有缺陷者的工作權利。這些規定明顯違背憲法。”政府部門公然違反憲法,將乙肝病毒攜帶者拒之門外,受此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在用人時更有理由歧視。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人們尊重、遵守、實施憲法成為壹句空話。公務員招錄制度中對乙肝患者的歧視,不僅關系到公民就業的平等權利,也侵犯了乙肝患者的政治權利,因為成為公務員不僅意味著就業,也是公民的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