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創新為名的集資詐騙應被追究責任
《意見》要求,依法保護能夠切實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金融交易方式。以金融創新的名義掩蓋金融風險,逃避金融監管,推進
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應根據其實際法律關系來認定。以金融創新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
《意見》要求,依法嚴格監管高利貸,對超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利息不予保護,以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依法確認新型擔保的法律效力
提升中小微借貸能力的途徑。依法審理證券期貨民商事糾紛,規範資本市場投融資秩序,引導金融資源更多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節,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加強對新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應對
《意見》對互聯網金融給予了高度關註。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涉及的具體法律關系,並據此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法嚴厲打擊涉及互聯網金融或以互聯網金融為名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委托理財、資產管理等新型金融交易糾紛,《意見》要求,要加強研究應對,準確適用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信托法等法律規範,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不合格的國有企業不得變相從事金融業務。
針對不具備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成為貸款通道的問題,《意見》要求,對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並高息轉貸的,依法否定其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通過向相應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遏制其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意見》要求,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促進經濟去杠桿,依法處置“僵屍企業”。
對不再具有市場競爭力和經營價值的“僵屍企業”,要及時破產清算,化解過剩產能,降低企業杠桿率。對於已經喪失償債能力,但仍能滿足市場需求,具有經營價值的企業,要綜合運用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對其進行救助,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實現企業再生。
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的高壓態勢
《意見》要求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權行為,提高審判效率,降低金融債權實現成本。對於金融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意見》要求,統壹判斷標準,推進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市場化、法制化。
依法公正高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繼續保持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高壓態勢。
針對參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波及面廣、行業和地區相對集中的特點,加強與職能機關和地方政府的信息溝通協調,提高處置效果,切實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探索金融案件集中管轄。
《意見》規定,通過有效引入外部資源,探索完善金融審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提升金融審判信息化水平,充分發揮其功能的重要途徑。
法院將探索建立金融審判信息平臺,研究建立以金融機構為當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反映金融機構涉訴信息。
法院將根據金融機構分布和金融案件數量,在金融案件相對集中的地區選擇部分法院設立金融法庭,探索金融案件集中管轄。其他金融案件較多的中級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設立專門的金融法庭或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