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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小產權房不允許登記的具體規定是什麽?
廣州小產權房不允許登記如下:

《廣州市“房地壹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規定:

第二條規則。註冊範圍

城市集體土地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永久存在且結構完整的農村主體房屋,不包括簡易房、窩棚、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的商品房不得辦理所有權登記。

根據“不變”原則,已登記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繼續有效,不再重新登記。

不動產統壹登記實施後,組織完成集成房屋權屬調查的,可以換發集成房屋權屬證書。宅基地已登記、農房未登記,人民群眾有換發不動產權證書意願的,申請人可以提交農房補充調查信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擴展數據

存量宅基地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的原則;

沒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來源材料,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的房屋應查明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分類後進行所有權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使非法用地合法化。

6月1日、6月1987日1日至6月1998日65438+2月31日建成的農村房屋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村(社區)同意確認房屋所有權人、面積、範圍和竣工。

經鎮(街道)確認符合“壹戶壹宅”和建築面積標準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為1987 1至1998 12 31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後,登記為權利。

2、1999 65438+10月1日至2009年65438+2月31日建成的農房,符合劃撥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面積、範圍和房屋建成日期等。)並公示30天無異議。

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確為2009年10月19991至2009年2月1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且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予以確權登記。

3、2010 1 10月65438日至2015 7月14已建成農房,未納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動計劃、年度計劃範圍,符合劃撥建房用地的,經村(社區)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面積、範圍和建房方式。

鎮(街道)確認符合“壹戶壹宅”和建築面積標準的,需要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後,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經批準實施後,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再進行確權登記。

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