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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壹經當事人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是否壹送達就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不服裁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或裁決的執行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後生效。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二、勞動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是什麽?(1)仲裁裁決是仲裁庭作出的決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具體解決爭議。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對提起訴訟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部分未提起訴訟的勞動者具有法律效力。未提起訴訟的勞動者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3.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麽辦?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實不僅僅是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民事和刑事訴訟都給予當事人壹定的上訴期限。因此,仲裁裁決也給了勞資雙方充分的考慮時間限制,也給了當事人依法對仲裁結果提出爭議的救濟途徑。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堅決不執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幹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