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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高等教育,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教育活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的基礎上實施的教育。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高等教育。第四條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五條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和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六條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設立高等學校,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高等教育。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第七條國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進高等教育體制和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和效益。第八條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為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第九條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學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第十條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內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高等學校內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第十壹條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第十二條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研機構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率。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務院統壹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國務院授權的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第十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管理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高等教育工作。第二章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第十五條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通過廣播、電視、函授和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第十六條高等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教育應達到以下學術標準:

(壹)專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專業所必需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具備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2)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系統地掌握本學科、本專業所必需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所必需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備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研究生教育應使學生掌握本學科紮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備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使學生掌握紮實而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而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備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和實踐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條專科教育的基本學習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學習年限為四至五年,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學習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教育的基本學習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學習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修業年限。第十八條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和獨立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高等院校實施專門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研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