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藥品按性質分類,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西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診斷藥品。
藥品儲存的原則如下:
1.性質相互影響、易串味、名稱易錯的品種也要分開存放;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應存放在專用庫或專櫃,指定專人保管;
3.危險品應嚴格按照公安部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則》執行,並根據其危險性質分類存放在具有專用設施的專用倉庫內;
4、有效藥品按有效期,按批號依次碼放堆放。並按《中國醫藥公司醫藥商品調拔責任制》規定的時限,定期向業務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銷售;
5、長期存放的商品怕壓,定期堆碼整垛,垛與垛之間應采取必要的間隔措施;
6.退回的貨物應單獨存放和標記;
7、搬運和堆放應嚴格遵守藥品包裝標識、安全操作的要求,防止野蠻裝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藥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藥品追溯體系。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動藥品追溯信息相互共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監測、識別、評價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和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