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關鍵詞:數字作品網絡版權網絡傳播權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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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侵權現象日益嚴重。本文從保護客體和侵權責任主體的角度,探討了網絡數字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並提出了法律對策。
?近年來,隨著中國信息等高科技產業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在中國廣泛發展,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網上經營和非經營活動都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由此引發信息使用和保護問題。尤其是網絡環境下數字作品的版權保護,已經成為壹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針對這壹現象,國際社會做出了應有的回應。其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於196年2月在日內瓦舉行的版權和鄰接權外交會議上通過的《版權條約》和《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這兩個新公約,主要是關於新的傳播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下作品的使用所引起的版權和鄰接權問題。本文擬就網絡數字作品著作權保護客體的界定、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以及侵權行為的法律應對進行探討。
?壹、網絡環境下數字作品版權保護的客體
?(壹)新環境下版權保護對象的變化及其法律認定
?傳統作品的表現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發生了變化:壹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動;二是作品保護標準模糊,作品是否原創難以區分和保護。網絡作品,是指出現在電子計算機互聯網上的作品。關於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有人認為目前網絡著作權法上沒有規定,無法保護。面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網絡上傳播他人作品的現象,權利人投訴連連。實際上,這裏所指的網絡作品並不是新創作的作品類型,而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各種作品在網絡上的表現形式,既包括網絡原創作品,也包括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因此,我們可以從傳統的版權法律制度中找到保護的依據。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作品受保護的實質性條件,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6月5438+2月《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模型作品,其著作權仍屬於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上傳、傳播、復制可能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