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您掛失,請停止支付。
掛失止付是指票據喪失人通知付款人票據喪失,收到通知的付款人暫停付款的壹種方式。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有限制。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丟失,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人掛失止付。失主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接到止付通知後,發現匯票未付款的,應當立即中止付款,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持票人自13日起提示付款並依法付款的,持票人不承擔責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掛失止付不是票據丟失後的必要措施,而只是壹種臨時性的預防措施。關鍵是申請公示。
二、公示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後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壹種制度。
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當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申請人必須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載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申請的主要理由和事實。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請後,應當立即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受理法院應當在3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60日,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利害關系人應向法院提交票據以聲明其權利。如果提交的票據與申請人的票據不壹致,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聲明。如果提交的票據是申請人要找的票據,法院應裁定終止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應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權利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權利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解除權利的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公示催告程序終止。除權判決作出後,法院將予以公告並通知付款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即申請人有權根據判決要求付款人付款。
公示催告期間的票據轉讓無效,受讓人的權利不受保護。例如,甲公司的壹張支票丟失,乙方撿到後在丙商場購物,如果丙商場在甲公司申請公示之前收到該支票,則丙商場有權開票,甲公司支付票款;如果購物中心C在A公司申請公示期間收到支票,則購物中心C無權開票,只能向欺詐者主張付款。可見,公示對於失票人來說是壹種必要且迅速的補救措施。
第三,普通訴訟
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日內,或者在票據喪失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采取這壹措施應確保誰擁有票據,否則法院不會受理。壹些國家規定,如果票據因毀壞、盜竊或其他原因而丟失,票據所有人應在適當證明其對票據的所有權、阻止其出示票據的事實和票據條款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並向票據的任何責任方追償。法院應要求其提供擔保,以確保被告不會因該法案提出的其他索賠而遭受損失。在中國,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法院壹般不會以這種方式作出判決。
最後,我們簡單討論壹下“聲明無效”。宣告作廢是中國的壹種慣用方法,即失票人在票據丟失後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布丟失的票據作廢。
聲明票據無效有助於防止票據被欺詐性主張,也使善意第三人在接受票據時知道該票據是否為遺失票據。轉讓人的票據權利是否存在瑕疵。但這種做法並未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因此無效宣告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