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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在法律上意味著什麽?
所謂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過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壹項法律制度。從法律上講,自然人的死亡有兩種:壹種是自然死亡,是指身體上的、明確無誤的真正死亡。壹種是死亡的法律推定,事實上可能已經死亡,也可能沒有死亡。

(1)宣布公民死亡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1.失蹤四年;

2.由於事故下落不明,事故發生之日已過去兩年。

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宣告壹個人死亡關系到終止他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因此需要謹慎行事,因此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消失。

與宣告失蹤壹樣,宣告死亡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相關法律,宣告死亡應按以下程序進行:首先,應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和債權人。其次,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布搜尋失蹤人公告,搜尋期限為壹年。公告期滿後,可以公布失蹤人存在的消息,並作出死亡的判決。

(2)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宣告死亡具有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如單位解雇、戶籍註銷、繼承開始、配偶再婚。

(三)撤銷關田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並不意味著人的身體已經死亡。有些人可能真的死了,有些人可能沒死,有些人甚至回到了自己的家園。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信他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著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當恢復其原有的人身權利和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物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並未死亡,原本屬於他的財產已經作為遺產被分割,自然應該返還。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如果死者的配偶沒有與他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系應該恢復;如果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後壹段婚姻將受到保護。死者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收養關系是否可以解除可以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