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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的制定工作,保證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百色市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修改、廢止和解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事項制定規章: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本市的具體行政事項。第四條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立法原則,堅持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充分協商、合法性審查和集體審議。

規章應當從本市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制定規則應從國家整體利益和人民利益出發,不應謀求部門利益。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規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規劃、研究、審查、協調和指導規章的制定工作。

起草部門負責法規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見等具體工作,並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做好制定法規的其他相關工作。第六條制定規章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立法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編制年度規章立法計劃,加強對規章制定工作的統籌安排。

年度法規立法計劃包括制定項目和研究項目。第八條編制年度規章立法計劃應當遵循統籌協調、突出重點、成熟立法、急需立法的原則。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規章制定申請。

規章制定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規則的名稱;

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立法權限;

(3)相關法律依據和政策文件;

(四)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規章制度實施的預期效果;

(五)法規起草進度。

申請列入規章制定項目的,還應當附草案初稿。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規章制定建議,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收集到的規章制定項目建議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意見。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征求公眾意見等形式,組織對規章立項申請和立法項目建議進行論證評估,並結合立法需求的緊迫性和基礎工作的成熟程度,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壹年度立法計劃草案並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如果立法條件和時機成熟,將列為規章制定項目。有必要立法,但需要進壹步調查論證,列為法規研究項目。

規章立法計劃應當明確規章名稱、起草單位、送審稿的期限和工作要求。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編制年度立法計劃時,應當與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第十三條法規和立法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有關單位擬增加的計劃外項目,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第十四條監管項目立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立項:

立法的必要性不充分;

主要制度的法律依據不足;

(三)

(四)不符合改革精神;

(五)國家或自治區正在進行重大管理體制和職能調整的。第三章草養第十五條規章由申請立項單位或具有相應職能的部門起草;涉及兩個以上起草單位的,根據職能聯系最密切的原則,確定壹個單位牽頭組織起草;涉及重要行政事項或者全局性、綜合性規章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起草。

起草部門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研單位和社會團體起草。第十六條起草部門應當制定規章起草工作計劃,並按照時限明確進度和責任主體。工作計劃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