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發布《關於進壹步推進土地稅費改革的通知》,調整了多個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標準。據悉,本次調整主要針對增值稅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對於增值稅納稅人,適用的稅額標準將按土地轉讓價格的0.2%計算;對於非增值稅納稅人,按土地轉讓價格的0.3%計算。同時,為了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個人的合法權益,集體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也進行了專門調整。通知指出,本次調整是為推進土地稅費改革,落實國家各項改革政策,進壹步明確土地使用稅制度定位,降低稅負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註意的是,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已簽訂土地使用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但未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按新標準重新計算納稅。
如果納稅人對新標準有異議怎麽辦?如果納稅人認為需要享受較低的納稅標準,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當地國土資源局或稅務局提出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如果當地稅務機關審查後認為申請合理,可以審查並按照新標準納稅。當地稅務機關不予受理或者經審核不予采納的,納稅人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予以解決。
此次,山東省調整了多個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標準,適用標準主要取決於納稅人類別和土地出讓價格。此次調整旨在推進土地稅費改革,降低企業和個人稅負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對於納稅人來說,他們應該及時了解新標準並按規定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