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對方辯手避而不談謝的主觀故意,壹再回避我們的問題。對方辯手承認自己錯了嗎?對方辯手只跟謝?殺牛?它的客觀行為特征是什麽?故意破壞財產?顯然是客觀歸罪,嚴重違反我國刑法?主客觀相壹致?定罪原則。
第二,對方辯手拒不承認謝在殺死牛之前已經控制了牛,純屬狡辯。該辯論意見已經明確指出,謝於10、10日將奶牛偷偷帶出奶牛場,不屬於管制占有。有必要把牛帶到火星上被控制占有嗎?
3、對方辯手只糾纏於謝的第壹次犯罪行為,對謝的第二次犯罪行為視而不見,試圖壹概而論,這完全是對方辯手自認的表現。應該把謝的兩種行為統壹起來分析。
我們認為謝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謝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牛的故意,並秘密竊取牛,侵害了牛的主人依法享有的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定性為盜竊罪。至於偷牛後殺人剝皮取肉的行為,只是謝對贓物的處置,對嗎?事後免罪?。
我們認為,謝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主觀上必須存在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謝與奶牛場無仇,也沒有理由故意毀壞奶牛。如果謝某只是想把牛毀掉,他就不會把牛從奶牛場拿出來宰殺,也不會拿走牛肉。而且,辯論中已經明確表示,謝某為了吃新鮮牛肉,想占有牛,取得牛肉。
可見,謝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毀壞牛的行為,明顯不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謝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最後提醒大家註意,謝的兩種行為只能以壹罪論處。這也符合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盜竊罪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的解釋,壹年以內的盜竊行為,只要最後壹次盜竊行為構成犯罪,就應定為盜竊罪。本案中,謝某的兩次盜竊均發生在壹年之內,第二次盜竊價值7000余元的牛無疑構成盜竊罪,故應將謝某的兩次盜竊統壹為盜竊罪。
親愛的評委、反方辯手和現場的朋友們,培根在《論正義》中說:壹個不公平的裁判比許多不公平的行為更糟糕,因為不公平的行為只是汙染了水流,而不公平的裁判破壞了水源。?
因此,只有正確的定罪才能導致公正的判決;只有公正的判決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只有將謝的行為定性為盜竊罪,才能做到公正裁判,真正維護法律的尊嚴。
刑事辯論總結陳述第三部分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原告將首先就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陳述意見。原告陳述後,如果原告有代理人,其代理人將對原告的陳述進行補充或進壹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如果原告不出庭,他的訴訟代理人可以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後,被告應當就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進行發言,並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如果被告人有訴訟代理人,在被告人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代理人會對被告人的發言進行補充或進壹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不出庭的,他的訴訟代理人可以發言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在被告人、被告人進行了陳述或者申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進行陳述或者申辯,讓其對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適用的法律以及被告人、被告人的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在上述法庭辯論順序結束後,法官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就案件情況互相提問,反駁對方的主張,闡述自己的意見。當事人相互辯論時,法官應當將辯論的重點放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開導和引導,法官必須公正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辯論的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無理爭辯,相互爭吵,甚至鬧事。法庭辯論結束時,各方當事人都有權陳述最後意見。因此,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