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制定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負責管理權限範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資產損失責任;
(三)負責特別重大、連續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
指導和監督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受企業直接處分的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
其他相關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第五條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研究制定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制度;
(二)負責管理權限範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資產損失責任;
指導和監督子公司資產損失責任的追究;
(四)配合SASAC開展特別重大和連續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
(五)受理子企業受處分的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
(六)SASAC交辦的其他有關資產損失問責工作。
董事會負責對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管理層問責的組織實施,並報SASAC備案。但是,由SASAC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第六條企業應當明確監察、審計、財務、法律和人事等部門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中的職責。第七條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挽回損失;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時,應及時向SASAC報告。第八條開展資產損失責任調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組織調查核實資產損失;
(二)明確資產損失的性質,認定責任,聽取相關責任人的陳述;
(三)研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受理相關責任人的投訴並組織復查;
(五)組織實施本決定,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企業內部的下級單位應當向上壹級單位報告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情況,企業應當向SASAC報告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情況。第九條企業資產損失責任人對處理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書面陳述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單位申請復核。上級單位的審查過程不影響處理決定的發布和執行。第三章資產損失的認定第十條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的性質、情況和金額進行認定。第十壹條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中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事實均可作為認定損失的證據。主要包括:
(1)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出具的書面文件。依法處理與企業資產損失有關的事項;
(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稅務代理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經濟事項出具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意見;
(三)企業內部涉及特定事項的會計記錄、內部證明材料或者資產損失內部評估意見;
(四)其他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資產損失金額包括直接損失金額和間接損失金額。直接損失數額是與相關人員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資產損失數額;間接損失金額是除相關人員的行為造成或導致的直接損失金額以外的其他可以確認和計量的資產損失金額。第十三條資產損失金額應當根據相關會計賬簿的記錄和會計確認的損失類別確定。
未記入賬簿或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市場價值、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