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監控設備的平時維護,但維修資金應當用於設備更新和更換。這些條件由業主根據《民法典》第278條確定: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建;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 * *和* * *經營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的,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參與表決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事項的,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參加表決的人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本條列出了業主的權利以及行使權利時的投票比例。同時還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第七條至第九條等三個司法解釋。
第七條有處罰情形,且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認定業主應當以同壹決定作出決定的,應當認定第(九)項中涉及*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面積計算。按順序①登記簿記載的面積,如果沒有,②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如果沒有,③合同面積。
第九條人數計算。壹套算壹個人;壹人多套計壹人;建設單位未銷售和已銷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壹人計算。
會議和表決:人數和面積≥2/3參加會議,主要業主和面積≥ _通過,次要人員和面積》_通過。
首先,監控系統作為小區配套設施的壹部分,在新房交付之初就應該由物業、建設單位、開發商和業主代表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入住後,物業負責日常維護工作,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將督促物業及時維修故障監控設備。
目前,國家對社區監控系統的質量、功能和覆蓋範圍沒有強制性規定。此外,作為圖像記錄工具,監控系統雖然對盜竊行為有壹定的威懾作用,但可能無法阻止這種行為的發生。但由於設備生產安裝條件的限制,“盲區”不可避免,由此造成的業主個人財產損失無法直接判斷,業主可通過法律途徑界定。但是,如果上述問題是由於物業長期忽視設備故障造成的,業主可以要求居委會幫助協調或向區住建局投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維修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