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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電力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第三條電力工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行業投資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第五條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第六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管。第八條國家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第九條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電力建設第十條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供電與電網協調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保護環境的原則。第十壹條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用地和電纜通道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第十二條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各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第十三條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的電力享有合法權益。對於並網運行,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並網的自備電廠由電力投資者自行使用。第十四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和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第十五條輸變電工程、調度和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六條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搬遷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貫徹有效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企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給予支持和幫助。第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項目開發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節約用水。第三章電力生產和電網管理第十八條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電力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裝卸燃料。第二十壹條電網運行應當實行統壹調度和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電網調度。第二十二條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接入電網,電網接入電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接入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

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壹調度、分級管理、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