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門廣場和新華門;
(二)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⑶外交部;
(四)機場、港口、車站等國境口岸和出入境邊防海防哨所。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每天都應升國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主席團頒布的《關於國旗法的說明》制定的。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本轄區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生產。
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北京天安門廣場和新華門;
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外交部;
機場、港口、火車站等出入境邊防口岸和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每天都應升國旗。
第七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的居(樓)院、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升掛國旗。
在春節不是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期間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紀念日和重大民族傳統節日可以升掛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