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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上的監事會坐牢了嗎?
法律分析:名義監事不會坐牢,因為名義監事不會有刑事責任。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只是監督職責,沒有經濟和刑事責任。根據監管人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監管人的義務和責任。名義上的監管人是法律認可的。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名義上的監督人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對其本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壹般來說,法人和股東對公司負責。只要公司沒有大的問題,對監事沒有影響,但是監事不履行職責也是有風險的。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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