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時,應遵守以下三項規定:
(1)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天前,將澄清和修改情況通知招標文件接收人;
(二)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3)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999年8月30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
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2017+07年2月27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決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希望這些擴展資料能幫到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