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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體現人大的地位和權力?
(壹)修改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三)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包括:選舉和罷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並且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並有權停止上述人員的職務;選舉和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並且有權罷免他們。(四)決定國家重大問題。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做出各種授權決定等。(五)其他最高國家機關的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NPC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人大的地位主要體現在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上。在從中央到地方的國家權力體系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處於國家權力的最高層。它集中了全國人民的意誌,在全國範圍內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各級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它制定的決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權力核心,它制定的法律法規和作出的決定,必須得到其他地方國家機關的遵守和執行。可見,在各級政權機關中,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是隸屬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組織上,其他國家機關即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根據憲法規定,各級政府的正副領導和審判、檢察機關的主要領導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上述國家機關的其他組成人員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任命。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可以由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者罷免。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經常向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某壹方面或部門的工作。在行為上,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行政機關的行為實行全面監督。監督法律法規的實施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監督其工作,監督其領導人履行職責、遵紀守法和廉潔奉公。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違法、濫用職權、失職行為進行質詢和調查,甚至罷免和免職。可見,在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中,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是絕對的,其他國家機關必須服從人民代表大會,其權力不得超越和淩駕於人民代表大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