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統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5)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制定,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統壹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價和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機構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進行公益宣傳,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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