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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黃河的建議10
1,設置休漁周,休漁期間禁止捕魚。

2、有必要限制母親河上的船只流量。

3、不準捕捉黃河珍稀動植物。

4.禁止在母親河兩岸建立對黃河有害的工廠和其他公司。

5.黃河兩岸應該種更多的樹。

6.不要把汙水排入母親河。

7.不要在黃河裏亂扔垃圾。

8.不要過度捕捉黃河懷抱中的各種生物,保護生態環境。

9.不浪費水電也是保護黃河的個人體現。

10,植樹造水防止水土流失。

11.積極組織和參加各種可以保護黃河的活動,比如打撈垃圾。

12.打造陜北沿黃活水生態廊道。

13.完善水質監測體系。

14.加強流域水汙染治理。

15、開展河口水生態修復規劃建設。

黃河壹級支流主要有皇甫川、清水川、孤山川等河流。這些河流流入黃河口的地區寬闊平坦,地形條件優越。但河床長期裸露,水生態環境惡化。建議通過人工手段建設河口水生態修復工程,利用黃河豐富的水資源,改善區域水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壹條_ _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黃河安瀾,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和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各類活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本法所稱黃河流域,是指黃河幹流、支流和湖泊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陜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有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黨的領導,落實保護和治理並重的要求,加強汙染防治,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主、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_ _國家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協調機制(以下簡稱黃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綜合指導和協調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審議黃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和重大項目,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有關重要工作落實情況。

黃河流域各省區可根據需要建立省級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