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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征地拆遷,被征收人有哪些權利?
拆遷律師認為,作為被拆遷人,應該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除了要了解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方的各種努力和責任,還要熟記自己的重要權利,這樣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妳的壹些權利就不會受到侵犯,最終妳的拆遷利益會受到損害。實際上,被拆遷人享有的壹系列權利可以分為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壹、被拆遷人主要實體權利的歸屬(1);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其中,被拆遷人對房屋的所有權是被拆遷人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被拆遷人基於房屋所有權參與征地拆遷全過程。根據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可以說,被拆遷人享有的壹系列權利是為了保證最終的公平合理補償。(2)有經營權的商品房業主和承租人有此權利,要求賠償經營損失。這項權利的法律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包括停產停業造成的經營損失補償。二、被拆遷人的主要程序權利(1)知情權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中正當程序原則的基本要求之壹,是確保被拆遷人能夠參與征地拆遷的重要保障。知情權的保障主要通過各種拆遷征收公告來實現。(二)聽證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在制定安置補償方案過程中,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方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也要保障被拆遷人的聽證權。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土地征收公告辦法》的規定可知,在征地方案報批前和征地公告公示後,以及在制定安置補償方案過程中,被征收人享有聽證權。(3)期權法規定,安置補償有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被拆遷人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式。(4)對鑒定結果的異議權利根據《鑒定辦法》,被拆遷人在收到鑒定結果後10內認為鑒定結果有問題的,有權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10內申請專家復核。(5)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征地拆遷是行政主管機關壹系列行政行為的集合。對征地審批、用地規劃等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壹般情況下,居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6)依法請求回避的權利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與相對人有密切關系的,應當回避。因此,被拆遷人有權要求作出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聽證主持人和仲裁員回避。我們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利,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讓被拆遷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如何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