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拿到帶判決書的離婚證?
1.法院判決離婚後,不需要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具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當事人也可以憑借離婚判決書辦理復婚登記、戶口登記等事宜,並可以以此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0條
離婚登記完畢,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
二、協議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的過程如下:
1.提交離婚登記申請。申請時,應持有下列文件和證件:
(1)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2.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提交的證明。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4.考核合格,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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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