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個人或者單位,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壹)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壹支以上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或者兩支以上其他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的;(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壹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壹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生產,或者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限額買賣爆炸物品、發射藥、黑火藥十公斤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公斤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品的;(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 *犯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壹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