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親是有直接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及其後代的親屬。父母都包括在內。比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
旁系血親是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雖不是直系血親但與自己同宗同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三代以內血緣關系的親屬。這裏的三代是從自己算起的三代。比如1,兄弟姐妹和自己來自父母,自己是第壹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兄弟姐妹是第二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我的叔叔、嬸嬸、堂兄妹和我自己都是爺爺奶奶的,我是第壹代,我爸爸、叔叔、嬸嬸是第二代,爺爺奶奶是第三代,這些親戚都是第三代,所以我和叔叔、嬸嬸、堂兄妹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3.我和我的叔叔、嬸嬸、堂兄弟姐妹都是我爺爺奶奶的,我是第壹代,我媽媽和叔叔、嬸嬸是第二代,我爺爺奶奶是第三代,這些親戚都是第三代,所以我和我的叔叔、嬸嬸、堂兄弟姐妹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妳爺爺和他爺爺是同宗。妳是第壹代,妳父母是第二代,爺爺奶奶是第三代,曾爺爺奶奶是第四代。所以妳和他應該是四代旁系血親。我已經是遠房親戚了,法律上沒問題,可以結婚了。
另外,從基因上來說,只要妳的血親中沒有遺傳性疾病,比如先天性心臟病,癲癇,妳就不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