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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輕傷的標準處罰
判斷輕傷的標準如下:

1,輕傷認定量刑標準:

(1)輕傷不構成犯罪,但可能被行政拘留;

(2)打架鬥毆造成人身傷害不構成犯罪,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

(三)聚眾鬥毆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糾紛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輕傷和輕傷的程序和規則:

(1)輕傷是壹種民事侵權行為。當事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2)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損害賠償;

(3)輕傷發生後,當事人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可以對過錯方作出治安行政處罰。

輕傷的量刑標準:

1.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故意傷害致壹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2.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真誠悔罪等因素,基本刑可以減少50%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減輕基準刑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3.在司法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

(1)傷害違法是輕傷害的前提。如果傷害是合法的,比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2)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健康。自傷不能構成輕傷,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比如,戰時軍人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自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戰時自殘罪論處。

綜上,根據相關規定,輕傷不構成犯罪,但可能會被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