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刑級,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已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在社會上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情形;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受重傷但未死亡的行為。如果他被及時救出,他可以挽救他的生命,但由於行為人沒有采取積極的救援措施並逃離了事故現場,被害人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死亡而肇事者逃逸,則不適用這壹刑罰,但應適用為交通事故後逃逸規定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壹)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30萬元以上無法賠償的。
二、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4.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行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