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準確認定犯罪(壹)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以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和建立恐怖組織;2.恐怖組織成立後,負責決策、指揮和管理組織及其日常運作;3.恐怖組織成立後,組織、策劃、指揮該組織成員實施恐怖活動的;4.其他組織和領導恐怖活動的組織。
(壹)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傳恐怖主義罪、煽動恐怖活動罪、強迫穿著宣揚恐怖主義的服裝和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罪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迫人們穿著宣揚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等犯罪的壹審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分級管轄的規定,決定實行相對集中管轄,指定本轄區內特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壹審刑事案件,或者指定本轄區內特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極端主義犯罪壹審刑事案件,指定法院名單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