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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相關案件的定罪標準、辦理程序和工作機制。《意見》* * *三部分,第16條。在準確認定犯罪部分,詳細規定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的定罪標準,特別是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煽動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強迫穿著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衣服和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物品等犯罪。在正確適用程序部分,明確了案件管轄、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的認定、恐怖宣傳和極端物品的認定、案件電子數據的使用等問題。在完善工作機制部分,明確了公安機關的配合制約和相關案件的移送管轄。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準確認定犯罪(壹)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以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和建立恐怖組織;2.恐怖組織成立後,負責決策、指揮和管理組織及其日常運作;3.恐怖組織成立後,組織、策劃、指揮該組織成員實施恐怖活動的;4.其他組織和領導恐怖活動的組織。

(壹)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傳恐怖主義罪、煽動恐怖活動罪、強迫穿著宣揚恐怖主義的服裝和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罪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迫人們穿著宣揚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等犯罪的壹審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分級管轄的規定,決定實行相對集中管轄,指定本轄區內特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壹審刑事案件,或者指定本轄區內特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極端主義犯罪壹審刑事案件,指定法院名單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