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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國家補償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為1。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葦塘等非耕地有收入的,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收宅基地按相鄰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第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為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農作物壹季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移植,並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法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和征地協商後突擊建造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信設施等附著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者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土地征收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超過壹畝的被征地單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每畝耕地的征用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沒有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土地征收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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