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並開具準印證發票。第九條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式的印制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發。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應不定期更換。第十壹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統壹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辦法。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如果有實際需要,也可以用中外文印刷。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印制,但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確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國外打印發票。第三章發票的領購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禁止非法開具發票。第十七條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臨時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和購買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按照購買發票的票面金額和數量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不超過654.38+00000元的保證金,並限期上交發票。
發票按期清償的,解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或者返還保證金;如果不按時支付註銷發票,擔保人或保證金將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時應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