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責成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壹級公安機關報告。第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重視證據,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第九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負責,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各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逮捕和移送起訴,嚴格遵守刑事案件辦案期限規定。第十壹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參與人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對外公布的訴訟文書應當使用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第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加強區域間相互協作配合,嚴格履行偵查協助職責。第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公安部簽署的雙邊合作協議,或者根據對等原則,中國公安機關與外國警察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第二章管轄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暴力取證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以外, 監管人員毆打體罰犯罪和軍人瀆職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以及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自訴因證據不足被駁回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第十六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七條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第十八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本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偵辦下級公安機關難以偵破的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