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包括出讓、出租、轉讓和轉租等多種方式,其中出讓和出租屬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第壹次流轉,轉讓和轉租屬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第二次流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出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等方式進行。
(壹)以招標、拍賣、掛牌、租賃方式進行的,壹般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屬於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應當經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政府批準。
2、涉及占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村集體應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
3、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以協議方式轉讓或出租的,壹般需辦理以下手續:
1、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屬於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應當經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政府批準。
2、涉及占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村集體應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
3、土地使用者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4.土地使用雙方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合同。
5.土地使用者雙方持土地權屬證書、宗地測量圖、上述第1項同意轉讓或出租的書面材料、上述第3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供地方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合同向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
6、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7.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向村集體(鎮集體)繳納土地使用費;
8.土地使用雙方應當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合同、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費繳納憑證,到受理申請的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土地登記,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為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