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村民自治條例或村規民約是由村民自己通過村民會議制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村民可以為所欲為。“廉政”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村民自治條例和村民章程由村民會議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授權制定。因此,只有遵守法律程序,其內容合法,它們才具有法律效力。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不是無限的,而是受法律限制的。公司章程或條例中的任何內容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而不是取代法律,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因此,它違反了村民自治憲法或村民法規的內容。如果法律具有強制性或與現有法律相沖突,則沒有法律效力。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等合法權利的內容。如果章程中有侵犯村民權利的條款,即使經過了村民會議的多方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處分權的設立直接影響村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可以由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程序。村民會議不是國家機關。作為農村管理組織,無權擅自設定罰款。在這種情況下,關於罰款的規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當然,如果村民的賭博、打架等行為違反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其行為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