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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有哪些環節?如何開始,經歷什麽,如何成為法律。
程序是民主的保證。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障。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法律案件的介紹

1.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有權向NPC提出議案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第壹,有關國家機關,即NPC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NPC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NPC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二是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主體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交法律議案。實踐中,在全國人大立法權限內制定基本法律,壹般是在全國人大舉行會議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審議後再提請大會審議。實踐證明,這壹做法對提高立法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2.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的主體有兩個:壹是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等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委會審議。二是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未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