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集資的四種常見方法
1,承諾高額回報。犯罪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壹夜暴富”的神話,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往往在集資初期就按時足額支付其承諾的本金和利息。在集資達到壹定規模後,他們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給集資人造成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犯罪分子大多以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為幌子,通過註冊合法公司或企業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參觀考察,騙取公眾信任。
3.用虛假宣傳造勢。犯罪分子經常花費大量資金進行宣傳,聘請名人代言和名人站臺,在主要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廣告,在著名報紙上發表采訪文章,雇人廣泛散發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4.用感情來欺騙。壹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會采取傳銷的方式,不惜利用自己的家庭關系和地緣關系編造高額回報的謊言,以吸引親戚、朋友、同學或鄰居加入其中,使參與者迅速擴散,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二、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詐騙罪: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
2、未按約定用途使用集資款,而是擅自揮霍、濫用,導致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籌款人承諾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0的高回報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