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股權眾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預示著網絡眾籌的監管大幕將徐徐拉開。
《股權眾籌管理辦法》中有許多值得肯定的地方:
首先,網絡眾籌平臺絕不能“自融”。根據《股權眾籌管理辦法》第九條,股權眾籌平臺不得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者其關聯方融資。
這種限制對眾籌平臺的好處顯而易見。壹方面可以保證眾籌平臺的中立性和中介服務的定位。另壹方面也可以防止眾籌平臺因自融而滑向“非法集資”的深淵。
其次,同壹個眾籌項目不能同時在兩個平臺眾籌。根據《股權眾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融資人不得同時通過兩個以上股權眾籌平臺為同壹融資項目募集資金。
對於參與眾籌的投資者來說,同壹個眾籌項目同時在多個平臺眾籌。從融資角度看,涉嫌“壹房二賣”,融資誠信存在瑕疵,容易滑向“欺詐”;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與現實中的“壹房二賣”風險類似,投資者很難有效保護自己的投資權益。
因此,禁止同壹項目同時在多個平臺募集資金,這將對投資者的投資安全起到壹定的保護作用。
第三,單個項目的眾籌投資人不超過200人。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融資人或融資人發起的融資企業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很多人可能對200人的限制感到困惑。
理論上,眾籌參與者越多,份額越多,個人投資者的金額也會減少,這樣每個參與者的風險就會被分解。在風險控制方面,人越多越安全。
但根據《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累計超過200人的,相當於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
而這也是為什麽這種方式的全稱是“私募股權眾籌”,強調的是“私募”。因為如果超過200人,根據現行法律,就不是“私募”而是“公募”,需要依法批準後才能實施。未經批準,這是非法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融資的信息,請訪問融資服務平臺顧問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