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1.司法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有哪些?司法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的案例如下:該院24日正式向社會公布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9項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規定指出,鑒定意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1。評估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和條件,或者評估事項超出評估機構的項目範圍或者評估能力的;2.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鑒定人不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或者職稱、鑒定人違反回避規定的;3.鑒定程序和方法錯誤;4.鑒定意見與證明對象不相關;5.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品不壹致的;6.送檢的材料和樣品來源不明或者確實受到汙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7.違反具體評估標準的;8.身份證明文件缺少簽名和印章;9.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規定明確,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鑒定人依法出庭作證或者出具相關說明,也可以依法補充鑒定意見或者重新鑒定。二、不同意鑒定結論怎麽辦?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對壹些專業性問題進行司法鑒定,如傷殘等級鑒定、工程造價鑒定、筆跡鑒定、財產價格鑒定等。因此,司法鑒定結論成為法院審理壹些案件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決定當事人的命運。對自己不利的鑒定結論當事人當然會搖頭,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怎麽辦?我們來談談這個問題。作為當事人,為什麽不呢?無非是司法鑒定不合法,結論對自己不利。那麽如何看待這壹不利因素呢?壹方面鑒定程序違法,當事人覺得不公平;二是鑒定標準混亂,當事人無法確信結論的正確性;三是鑒定程序不透明且鑒定時間過長,鑒定結果的客觀真實性受到懷疑;四是鑒定人不出庭接受詢問,鑒定結論的專業性正確性壹般人難以理解;五是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非法執業現象多發。上述五種情形是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滿的起點,也是我國司法鑒定的現狀。司法鑒定的很多問題,作為律師,我們在多年的辦案過程中深有體會。總之,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很難找到沒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鑒定結論。因此,我們也總結了壹些方法來審查司法鑒定結論並加以處理。在法庭上使用司法鑒定意見作為證據是非常普遍的,也是目前以科學手段提供證據的最主流方式。但需要註意的是,司法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有九種,這在文本中有明確顯示。如有疑問,可向法院申訴或向司法鑒定機關申請二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