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是壹個籠統的概念,針對的是會計科目中的壞賬,主要但不限於銀行、證券、保險和基金、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來源。
嚴格來說,銀行的不良資產也稱為不良債務,其中最重要的是不良貸款,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時按量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貸款。
對於不良資產的處置,金融機構將面臨:
壹是同壹房產重復抵押。
同壹財產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如果抵押合同有效,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後登記的抵押權。如果壹方的抵押合同已登記,而另壹方的抵押合同未登記,則登記人優先享有財產收益;雙方登記的,按照簽訂抵押合同的時間順序取得收益。
二是抵押財產被查封。
抵押合同生效時,即使抵押財產因其他原因被法院查封,也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
第三,破產企業不享有抵押財產的分配。
企業破產,但抵押資產不是破產財產,銀行對該資產的分配有優先受償權。
第四,流動性合同條款無效。
流動性合同是指雙方在設立擔保權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券時,擔保物的所有權將有債權人渠道的合同。由於該合同不利於雙方利益的實現和平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該條款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第五,雙重擔保債權
雙重擔保是指貸款人提供擔保人和財產抵押。當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擔保人應清償債務。這裏的保證人是指保證人和抵押人。對於有雙重擔保的債權,首先應區分抵押人是主債務人還是第三人。抵押人為第三人的,第三人與保證人的法律地位相同,銀行有選擇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銀行可以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也可以請求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抵押人是主債務人,那麽擔保人和抵押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將遵循產權優先的原則。
不良資產抵押還是有相當多需要註意的地方,其中大部分是來自銀行的不良資產。對於銀行的不良資產,銀行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進行清收。仍留在銀行的不良資產是沒有收回可能性的壞賬,以及1996商業銀行法生效和商業銀行自主權擴大後產生的應收貸款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