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們乘坐或者運輸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由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
無軌電車註意事項:
行駛前,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輪胎氣壓(2.85 kgfcm2)。如果輪胎表面破損、開裂或輪胎表面花紋磨損到安全線,請及時更換輪胎。檢查電池電量是否充足(80以上)。檢查轉向系統是否有噪音,或者怠速時左右間隙是否過大,說明轉向系統那部分有問題,及時修理。確保制動踏板感覺牢固,並且在松開時可以回到原來的位置。油門踏板也可以靈活使用。
綜上所述,無軌電車車體屬於公交車,但它是電力驅動的,所用的電是通過架空電纜和車頂的集電桿獲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輛。
(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第4.1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腳踏能力;
(2)具有電力驅動或/和電力輔助功能;
(三)行使電力驅動時,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25公裏/小時;電動助力運動時,車速超過25KM/h時,電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四)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小於等於55千克;;
(5)電池的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5V;
(6)電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