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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鑒定有時限嗎?
工傷認定後,傷殘鑒定的時間是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後可以申請,沒有規定時間。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所以要等到傷情穩定,這個法律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利於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雖然傷殘鑒定委員會對傷殘鑒定的時間沒有統壹的限制,但是員工壹定要註意。在傷情逐漸穩定後,結合這種特殊情況,無法限制傷殘鑒定的時間,因為對每個人的病情恢復時間沒有統壹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