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不正確。
首先,政府監管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不包括合同。所以進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在監理範圍內。其次,即使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也不是由主管領導直接處罰,而是報委托部門後實施。
案例分析原告:某大學被告:某建築公司。
基本案例:2000年4月,某大學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建設學生公寓的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采用固定總價承包形式,主體工程和內外承重磚均采用國標砌塊,每層水泥圈梁;某大學可以預付工程款(65438+合同價的00%);工程所有費用在驗收後壹次性支付;交付後,如果在6個月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承包商應負責修復。1年後,學生公寓如期竣工。某大學與某建築公司* * *竣工驗收時,某大學發現該工程三至五層內部承重墻出現多處裂縫,要求某建築公司修復後方可驗收。某建築公司以不影響使用為由拒絕維修。因為很多大壹新生渴望到位,某大學就把宿舍占了。使用8個月後,公寓樓五樓內承重墻倒塌,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其中1人傷殘。受害人和某大學要求某建築公司賠償損失,修復坍塌工程。某建築公司因使用不當,保修期已過,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受害人和某大學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主持正義。
案件審理:庭審中,法院對工程事故原因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建築物;公司偷工減料導致宿舍承重墻倒塌。因此,法院不支持某建築公司以保修期已過為由拒絕賠償的訴訟請求,判決某建築公司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負責修復部分坍塌工程。
案例評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防滲漏,5年。3.加熱和冷卻系統包括兩個加熱期和冷卻期。
4 .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
建設工程保修期自毛諸葛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建築工程的保修期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保修期,其中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實際上規定為終身保修。
本案中,某大學與某建築公司雖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為6個月,但這壹期限遠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墻為主體結構,其最低保修期應依法終身保修。雙方的質量條款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因此無效。建築公司應該對受害者的損失負責。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應包括: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金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此外,建築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法律制裁。
案例來源:何柏洲主編。《工程建設法規與案例》,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4年,第217~2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