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權益具體指的是什麽權利?
擔保物權是指在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特定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擔保權益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權。
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而產生的擔保權益。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賣抵押財產以抵償債權;如有剩余,應返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追償。但是,不能對不可執行的財產設定抵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某些財產權利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的權利,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發生時,債權人可以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獲得優先受償。其中,動產質押為動態產出質押,而財產權質押為權利質押。
留置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的動產未受清償前將其作為擔保而保留的權利。
二、擔保權益的特征
除了物權的所有法律特征外,主要擔保權益主要包括:
1創設擔保物權的目的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從屬於債權,因此是壹種附隨利益。它隨著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債權的轉讓而轉移,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失。
擔保物權設定在他人財產上,即擔保物的所有權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於債權人來說是他人的財產,因此是他的財產權。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還需要保障債權人對抵押物的壹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權人)的幹涉,享有追償權。如果抵押品落入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效仿並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行使處分抵押物的權利並獲得優先受償權,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最後,為實現債權而確定擔保權益。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之間廣泛形成債權關系,債權關系的變化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引起了國家的重視,因此國家頒布了相關法律來維護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債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