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實施下列四種行為之壹的,即構成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如下: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明知他人無貨物買賣或者未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明知他人有貨物買賣或者提供應稅服務,仍為其虛開數量、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沒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情況下,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服務,也為自己虛開數量或者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沒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行為,也要求他人開具虛假數量、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要求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進行溝通、牽線搭橋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罪。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