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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壹章總則壹、刑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壹百壹十六條違反海關規定走私,情節嚴重的,依照海關規定沒收走私貨物,可以並處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走私、投機倒把的,以走私、投機倒把為經常職業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壹百三十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珍貴鳥類、珍稀動物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壹條。

對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走私、套匯、投機倒把罪、第壹百五十二條盜竊罪、第壹百七十壹條販賣毒品罪、第壹百七十三條走私運輸珍貴文物出口罪的處罰作如下補充或者修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走私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國家禁止走私的金銀或者其他貴重金屬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四條國家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物的方針,鼓勵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市政府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活環境,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野生動物。第九條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有益於國家保護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十條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活、繁殖的區域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和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進行監測和監控。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